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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培训网_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4-02 | 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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