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十六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舞弊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当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