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