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按照归档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审计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审计档案的文件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审计档案在本部门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审计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包括: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审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和移交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三十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离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审计档案;在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电子审计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审计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签字;也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当归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对审计档案业务熟悉的人员对接收的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归档与纸质文件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当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组织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
内部审计机构以外或组织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组织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