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提交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
内部控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及上一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小企业可以将内部控制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规范中未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