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拓宽“三农”资金的监督渠道
为切实服务“三农“建设,有必要拓宽监督渠道,形成联合监督、联动促改的良好局面。
首先,推进群众监督。加强“三农“建设,是国家的一项持续性惠农政策。“三农”专项资金是否惠农、强农、富农,是否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农民群众最能感同身受。民生资金是否公平正义,项目建设是否适应需要,农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在“三农”资金的监管上要充分发挥农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广开言路、广纳意见,接受投诉举报,深入调查核实、坚持公开公示,切实将“三农”资金置于广大农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的评议和意见推进“三农”资金透明运行。
其次,实行民主监督。“三农”建设关系到农民的切身现实利益,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要针对这一特点,实行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要发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对“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行巡视和检查,从事中、事后及时发现问题,督导及时纠改。也可以从村干部、村委会成员和有责任心的农民中聘请担任“三农”资金使用监督员,健全专门的民主监督队伍,有针对性地监督,集中性地反映情况。同时,实行舆论监督,及时反映群众意见,扩大监督覆盖面。
再次,加强内部监督。不论是“三农”政策的落实,还是“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都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对“三农”资金的运行和涉农项目建设的进展,加强部门监督尤为必要。要在加强涉农资金财务管理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内部控制和制度执行力度。认真贯彻涉农重大资金和项目建设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的领导责任。同时,要将上述情况置于内部监督之下,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有效统一,形成合力,确保“三农”资金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应有效益。
第四,完善政府监督。“三农 ”政策的贯彻落实,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都是政府行为。加强“三农”资金的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应把政府监督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各负其责,共担责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实行常态监督,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发挥整体效能,切实解决问题,提高监督效率。
第五,强化审计监督。基层审计机关面对的是大量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直接维护着民生和农民利益。因此,基层审计应把“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坚持常态审计。要对“三农”资金的审计科学计划,明确任务,有效组织,优先安排,切实回应农村群众关切的“三农”资金使用问题。对于政府交办或群众意见较大的涉农资金,要实行重点审计,揭示和反映突出问题,推动加强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监督。通过强化审计,达到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