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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4-02 | 3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8.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存在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担实质风险,或在出现风险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风险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对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10.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11.不当收费。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五、利益输送

12.向股东输送利益。违规为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直接或变相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股东提供的产品、服务等支付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等。

13.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直接或变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条件获取本行贷款;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等。

六、违法违规展业

14.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并从事业务活动;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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