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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刍议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4-02 | 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投资管理、投资控制办法进行改革,标本兼治,严格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益性工程等非经营性项目,逐步限制临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的作法,改为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以解决“一次性建设”普遍存在的机构设置多、专业不精通、质量难保证等问题,真正做到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分离。
  (二)健全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1、招标投标制度。科学界定和严格落实招投标的范围;严格选择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绝不邀请招标;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拒绝招标等行为严加查处。
  2、资金管理制度。完善项目预算实物定额,逐步建立资金定额与实物资产定额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建立省、市、县联网的政府投资预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信息跟踪系统,实行施工预算审核,按照预算下达政府资金,超出设计概算的,要求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3、监督制度。理清纪检、监察、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工程运作过程中的监督职责,建立监督制衡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4、工程监理制度。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
  5、变更签证制度。严格把好变更签证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对需要变更部分,必须经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参加论证,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增加的项目及支出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6、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投资风险或投资效益低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加大查案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查案促预防。要整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资源优势,充分履行好各自职能,形成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强大合力,营造强大的反腐声势,发挥查案的震慑力。
  总之,政府投资项目对于我国经济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是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工的重要保障。因此,不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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