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干预。一个地区财政收入的规模是由该地区经济、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当前的财税政策决定的,在财税政策统一的情况下,各地有什么样的经济情况,就有什么样的财政收入与之相对应,这是经济发展的规律。实施分税制以后,财政体制采取分灶吃饭的形式,财政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和上级财政的税收返还比例。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政府,不顾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的实际情况,对财政收入计划层层加码,大幅度提高财政收入指标,并以此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迫使当地部门虚增财政收入。
(三)监督不力。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重要原因。各地对财政收入计划的考核往往只停留在量的指标上,对其收入的来源、入库渠道、使用情况及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地方尚未将财政收入监督纳入日常工作职责范围,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督缺位。监督缺位使得对财政收入真实性的督察异常薄弱,缺乏效率,也缺乏全面性、深入性,加大了人为因素影响财政收入质量的可能性,使得一些地方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
四、解决虚增财政收入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要改革目前实行的“基数比例法”,探索建立综合投资、消费、政策等多种因素,各组织收入部门广泛参与的,科学制定财政收入计划的新方法。各级政府在下达财政收入任务前,应当深入调查,客观认识和判断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采用科学的财政收入评估方法进行测算,认真研究,合理分配,科学定位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和收入结构,合理确定当地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占GDP比重、非税收入比重等指标。下达财政收入应当以指导性为主,弱化指令性和任务性,减少强制性,确保财政收入的科学可行和客观真实。
(二)要改革当前以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等结果性因素为主的工作考核机制,将考核重点调整到对财政收入组织职责的履行情况上。合理量化各项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将是否做到依法征管、应收尽收、依法缴库等作为考核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考核机制,主要内容应包括是否存在空转、列收列支、违规调节财政收入口径等行为。同时,将财政收入质量检查结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引导财政收入征管部门规范征管行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三)要加大对财政收入质量的人大监督、财政监督、部门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使对财政收入质量的监控日常化,检查制度化。一是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和检查,严格控制财政部门设立收入过渡户的数量,加强过渡户缴库情况的检查。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从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批,查补税款等方面进行税务工作检查,进一步核实税基,强化税源监控,狠抓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创新监督模式,采用异地交叉,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财政收入质量检查,提高检查成效。要加大处罚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从严纠正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