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手段来说,审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取证权、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封存相关资料和资产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存款的权力等。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对国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与拨付的审计时,针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
从监督范围来说,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开展审计。针对预算资金的收纳与拨付,审计机关不仅可以追溯到预算收入的执收机关,也可以延伸到预算资金的用款单位。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国库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及库款拨付上。而针对存放财政专户、滞留汇缴专户等财政资金的监督在操作性远远弱于审计监督。
从处理力度来说,审计机关针对审计发现的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可以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直接进行行政处罚;针对发现的其他方面重大违法问题,可以依法出具移送处理书,由相关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而国库监督更多体现在财政资金拨付过程中拒绝办理、预算资金收纳过程中对国库经收处的处罚。
四、推进公共财政需要国库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对于政府财政收支而言,国库监督是内生的实时监督,覆盖每一笔库款资金的收付,是一种事中监督。而审计监督是外部监督,是有选择性的针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进行的监督,也是一种事后监督。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替代,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关系。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