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计进度需进一步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接审计项目是中介机构经营的关键点,在某一阶段,中介机构同时接受了来自不同审计机关或被委托单位等方面的审计项目,由于受有限的人力资源制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工作上的交叉和人员分配上的流动性,这样既延长了各项目的实施时间,也影响了各项目的完成进度。
三、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质量控制
(一)实体性控制
1、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研究对外聘中介机构质量控制,必须先研究控制的主体,即聘请中介机构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设立专门从事政府投资审计的内部专业机构(股、科、处或审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和对外聘中介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并设立法制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的审理和复核工作。
建立了机构,必须解决有人控制和有能力控制的问题,如果审计机关自身无投资审计尤其是工程造价审计的专业人员是无法实现控制的,如果配备的专业人员不专、能力不强也是不可能控制到位的。因此,审计机关应在负责政府投资审计的内部专业机构配备熟悉相关行业工程造价计价定额和规范要求的工程造价专业审计人员,这些人员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从事过工程现场管理或工程结算应优先。
法制机构应配备政策熟悉、业务较强的工程造价审理人员负责审理和复核工作,同时,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工程造价审计顾问,以实现更高的审计质量。
2、中介机构的选择
中介机构的选择是关系到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审计风险、审计进度的重要环节,选择得好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选择得不好就会自讨苦吃。
(1)选择的原则。一是具备相应资质(至少是乙级),一般不选择分支机构;二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三是无不良记录;四是符合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求和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验;五是审计力量较强;六是审计工作配合方便,离当地不能太远。
(2)选择的方法。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建立中介机构库。这种方式较为普遍。操作方式是年初根据上述原则直接确定一批中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入围,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中介机构,具体审计项目时在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二是具体审计项目招标确定:这种方式较少,操作方式是在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时采取政府采购、招标形式或直接确定。
3、中介机构人员的选择
中介机构人员选择原则上应与中介机构选择同步进行,如果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机构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当然,如果是外聘中介机构以外的专业人员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1)人员基本要求。一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是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认可的造价员以上执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是独立从事工程造价预算或结算审核工作三年以上,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过类似规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审。四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有过不良记录。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
(2)选择的方法。一是入围中介机构人员库选择:在确定中介机构入围库时,往往同时确定参审人员入围库,审计项目确定中介机构后,直接从其人员库中选择。二是社会公开招聘:对一些专业性、特殊性的工程审计以及长期聘用审计可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招办法。
(二)程序性控制
程序性控制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正如跟踪审计一样,审计机关只有介入到中介机构造价审计过程中才能及早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达到控制的目的。一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造价审核结论上签字并盖章认可,即使发现有错误,哪怕是较严重的错误,纠正起来也很难、很被动。对中介机构重点环节控制主要把好以下几方面:
1、现场踏勘:审计人员、审计组长、法制审理人员应参加,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参加
2、现场工程量核对: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应参加
3、现场争议问题处理:审计人员、审计组长、法制审理人员应参加,重大争议问题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参加
4、复审结论对初审结论差异处理:审计人员、审计组长、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5、审定结论对法制审理意见处理:审计人员、审计组长、法制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应参加,
6、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复核:审计人员、审计组长、法制审理人员参加
7、审核报告出具:审计人员、审计组长、法制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容性控制
1、确定外聘中介机构前应了解情况:一是项目业主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二是限价编制、限价审核、标的编制、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过程控制、造价初审单位及审核人员;三是执行的定额规范及计价规范;五是单项工程名称及送审工程造价。
2、初审结论内容:一是与送审结算比较生成的差异分析表;二是造价审计人员或中介机构对多计工程造价子项进行分析判断说明;注明是初步肯定误差还是分歧误差;三是明确分歧误差的初步判断和下一步核对中需要采取的审计方法以及需要提请审中碰头会议定的事项。
3、复审结论内容:一是复审结果;二是初审结论差异的处理记录(包括审中碰头会记录)
4、法制审理内容:一是结算原则是否遵循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二是定额套用是否符合定额规范;三是工程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取费依据是否充分;四是工程范围是否界定清楚;五是主要材料单位用量、单位工程造价是否明显高于同期同类工程;六是初审结论差异的处理是否充分;七是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