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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4-02 | 2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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